信息公开办法
2015-07-31 阅读数 609

为加强社会公信力建设,增强慈善捐赠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2005年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特制定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依照自身透明公开的工作需要,通过基金会网站为主的相关媒体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第二条:基金会应遵循以下信息公开原则:

(一) 真实性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

(二) 准确性原则:对信息资料内所述内容和数据保证准确,无偏差。

(三) 完整性原则:所公开信息完整,无重大遗漏。

(四) 及时性原则:所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上传各类媒体予以公布。

(五)便捷性原则:公开的方式主要以基金会网站为主,其他自媒体等平台为补充,向捐赠人,公众以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快捷的查阅并获取。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包括:

1.基金会基本情况:基金会主旨、章程、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2.项目信息:收益对象、收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等。其中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时间应在款物拨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如项目运行周期较长,应及时跟进后续信息,对于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3.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报告,按要求对外公布的信息。

4.日常动态信息:基金会公益项目投资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其他项目动态信息等。

第四条:对于上述公开信息范围中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五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会应核实信息真伪,对公众要求回应的内容予以公开说明。

第六条:本办法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后起执行。

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