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2015-07-31 阅读数 551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周大福慈善基金会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周大福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周大福慈善基金会档案(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是指周大福慈善基金会在制度建设、项目运行和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基金会行政部是基金会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基金会档案的管理制度和基金会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范围:

(一)与基金会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有关的各种文件;

(二)基金会因工作需要,与相关组织或个人往来的各种文件;

(三)基金会有关决策、项目、投资、财务、人力等管理运作的各种文件;

(四)基金会有关基金会建设和项目操作等方面研究的各种文件;

(五)基金会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文件是指包括文字、数据、图像、录音和视频等多种表现形式在内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基金会各类档案原则上由行政部统一保管,但各部门因职责仍需使用的档案文件由各部门负责保管。各部门不再使用的档案,应及时向行政部移交保管并同时提交相关档案清单。

第六条 基金会档案分为非秘密、秘密、机密和绝密四个保密等级,具体档案材料的保密等级由档案制作部门负责人确定,但绝密级档案须经秘书长复核确定。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对基金会档案中记录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秘书长授权,不得向基金会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人员透露。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保存

第八条 各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将本部门职能范围的文件材料,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基金会行政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所有档案材料应编制档案目录。各部门具体编号,由各部门根据部门需要具体制定。

第十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保护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火灾、虫害、破损、油污、褪色、受潮和霉变等造成档案受损。

第三章  档案的使用与销毁

第十二条 档案借阅:

(一)凡需调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以便查询档案去向;

(二)部门内部保存的档案借阅,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借阅信息本部门保存;

(三)跨部门的档案借阅,由借阅部门向高级经理提交申请,高级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信息由被借阅部门保存;

(四)跨部门借阅,且仅能在基金会内部阅看,如有复印、延时或借出基金会阅看需要者,须在申请时予以说明,并报秘书长批准。

(五)各部门保存的绝密级档案,借阅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档案原则上永久保存,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各部门具体的档案管理制度有特殊规定的;

(二)绝密级以下档案经高级经理批准不需保存的;

(三)绝密档案经秘书长批准不需要保存的;

第十四条 档案销毁规则:

(一)档案销毁应编制销毁清册,注明销毁依据或事由,该清册永久保存;

(二)销毁清册须经秘书长和高级经理签字,方能销毁;

(三)销毁时要有二人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周大福慈善基金会所有部门,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周大福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