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2018-02-28 阅读数 12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周大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财务组织结构及职能

第三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可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金会秘书处设财务组,负责具体管理各项财务日常业务活动。财务组的组织结构:

(一)基金会财务组设财务经理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四条 财务组的职能:

(一)认真贯切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及税收管理法规,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健全会计机构,合理分工,明确职责,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连续、完整和系统性;

(四)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正确填制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五)积极为业务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六)协调与有关机构(如民政、财政、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关系,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财务工作。

第三章:财务人员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经理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运行管理,对监事负责。财务经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财务工作的全面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基金会各项经济政策,依法组织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三)负责单位各项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实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立健全单位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及正常运转;

(五)根据财务数据和实际情况,审核财务报表;

(六)负责协调基金会的内、外部审计工作;

(七)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财务相关制度的编写及修改;

(八)负责制订本部门岗位职责并组织实施,安排财会人员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

(九)协调本基金会与国家民政部和相关审计、统计、税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会计中介等部门的关系,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

(十)其他由理事会交办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每月负责申报纳税等税务工作;

(二)账务处理工作; 

(三)协助负责审计(外审、内审、项目审计)的工作,按审计方要求,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四)对出纳开立的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进行复核,包括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金额等,如发现信息有误,及时退回;

(五)及时收回受赠方开出的捐赠票据,并做好收到捐赠票据的登记工作;

(六)配合建立健全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起草编撰《周大福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七)做好年终结账;

(八)会计档案管理:每年将会计凭证、账簿、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整理成册;

(九)银行利息计算核对工作;

(十)不定期监盘出纳岗位的现金余额;

(十一)年末固定资产盘点;

(十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审批完成《付款通知书》及《零用现金报销申报表》办理收付款项业务,报销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二)负责各类票据管理,包括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空白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

(三)基金会的到款、银行余额等查询、每月网银对账、网银日常维护;

(四)每周出具《资金余额表》;

(五)不定期进行库存现金自盘,至少每月出具一次《库存现金盘点表》,并由会计监盘,财务经理签名确认;

(六)具体负责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七)银行定期存单办理(包括存入和赎回);

(八)负责整理各类原始单据、银行对账单;

(九)严格按限额留用库存现金,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限额。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十)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十一)收到捐款后,及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使用台账;

(十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资金管理制度

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尊重资助方和捐赠人的意愿;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量入为出,保证财务现金流可持续运转;且资金管理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可复核性。

第八条 现金、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管理

(一)现金使用范围:主要为日常办公零星费用及差旅费支出,以及其他不能用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支出的费用等;

(二)现金的提取:现金可用作支付捐款及费用,除特殊情况外(如紧急情况下需现金捐款救助项目),一般情况下,一次提取现金不得超过两万元。

(三)现金收、付管理:

-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 不准保存账外款项,不准收、付规定业务以外的现金;除特殊情况外,日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 严格审查现金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报销规定,报销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正确、齐全,若发现凭证有伪造、涂改时,有权拒绝办理收、付款手续,并及时报财务经理予以追究;

- 及时清理,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抽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四)开具的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金额须与付款金额相符;

(五)开出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要正确登记,填写日期、用途、金额等,及时清理支票存根;

(六)银行收、付款业务发生时,出纳人员应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按月对账;

(七)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组及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第九条 银行账户管理

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设立银行基本户,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一般账户,所有捐赠收入及支出(日常办公零星费用及差旅费除外)均需通过基金会银行账户进行。

第十条 财务印章管理

(一) 开立银行账户时,在开户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由一专人保管,预留的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另一专人保管,严禁两人相互委托保管印章。

(二)如有紧急需要,需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时,需经财务主管批准;印章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情况,应迅速向秘书长汇报。

第五章: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根据会计法规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采用金蝶财务软件行政事业版进行电算化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基金会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业务发生之日的汇率进行计算。

基金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货币、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确,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 基金会遵循谨慎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并坚持费用配比原则,保证基金会利益不受侵害。

(十一)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人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基金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为原件,如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需经财务经理批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秘书长审核签字后,代作原始发票。对丢失原始发票的责任人,需承担基金会由此造成的税务及相关损失。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等;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等。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财务组应根据账簿记录按时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包括:

(一)基金会资产负债表;

(二)基金会业务活动表;

(三)基金会科目余额表;

第二十四条 年度审计报告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

第六章:财务预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统筹兼顾,权责对等,量入为出,突出业务重点。

第二十六条 预算编制的流程:

(一)根据基金会的远期目标确定工作规划;

(二)召开基金会秘书处预算讨论会,确定工作任务;

(三)根据工作任务进行预算编制工作;

(四)对预算进行汇总,并报秘书长;

(五)秘书长对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根据秘书长意见进行预算修改;

(七)根据意见修改后,上报理事会;

(八)理事会投票表决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预算及控制原则执行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需在预算总额内调整预算,且符合理事会审批的预算控制原则,须事前由相关负责人向财务经理及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获批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九条 如预算调整金额超过基金会年度预算总额,或预算调整与理事会预算控制原则不符,须事前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列为固定资产的标准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上报申请,并按秘书处相关财务权限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回后,须由专人办理入库手续,然后由使用部门领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需对固定资产制定折旧政策。

(一)计提折旧方法:基金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二)计提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采用实际成本原则,即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基金会现有固定资产按5%预计残值。

(四)计提折旧年限:一般物品的折旧年限为3年;汽车的折旧年限为10年。折旧额应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五)提足折旧但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均不再提取折旧。

第三十四条 财务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会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每次盘点结束,由盘点人员交统计清单并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报秘书长和财务经理批准后,财务组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发起人以及其他境内关联企业自愿捐赠收入)、信托收益、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及非限定性收入。

第三十六条 限定性收入-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

第三十七条 除限定性收入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三十八条 各项收入均归由财务组统一管理,按收入来源及渠道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核算流程,保证收入入账的及时性及完整性。

(一) 收入确认:

a、 如是捐赠收入,由出纳根据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前后通过网银或者其他途径及时查收款项,确认基金会银行账户入账实际金额与协议金额是否一致;

b、 如是活期/协定存款利息收入,由出纳在每季度结息日(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通过网银查收利息,并由会计按照约定利率确认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是否相符;

c、 如是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利息收入,由出纳在存款到期日查收利息并由会计按照约定利率确认利息是否相符。

 (二)收入流程:出纳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前后及时查收款项,确认基金会银行账户入账金额。如是捐赠收入,必须在确认收款后,由出纳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会计复核,并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交至捐赠方,并由对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台账上签字确认。

第九章:支出(费用)管理--财务报销、付款及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各项支出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实行按照预算额度及报销标准审批报销及支付制度。

第四十条 基金会执行先取得票据后(特殊情况除外)付款的财务原则。

第四十一条 预借现金、支票程序:

(一)基金会财务应严格管控借款,如特殊情况下确因业务需要办理借款,且费用高(如机票)等款项,需得到秘书长书面审批,并最少提供两份报价后,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理由、借款金额、支付方式、借款人银行信息等内容,按照秘书处相关财务权限审批;

(二)借款人持经审批签字完毕的《借款申请单》到出纳处领取现金或支票;

(三)借款人须在借款后一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需提供相应发票及把现金余额(如有)归还到出纳处。

第四十二条 报销内容及报销程序:

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一) 报销内容包括:差旅费、邮费、购买办公室物品等(如垫支用于购买物品,需预先通知基金会秘书长,并按需要提供报价或参考价格。)

基金会对主要支出类别明细规定如下:

a、 差旅费(市内):包含市内餐费及市内交通费。具体为:基金会同事在深圳市以内地区外出午膳、加班晚膳、过时午/晚膳。(实报实销,每餐上限人民币 60 元);基金会同事往来各办公地点所发生的车资(不包括住所往所返公司的车资),往来地点必须在深圳市内。

b、 差旅费(市外):包含市外交通费、市外住宿费、市外餐费、市外杂费。具体为:基金会同事在深圳市以外地区工作时产生的交通费用(机票、车费、船票等);基金会同事在深圳市以外地区工作时产生的酒店住宿费用。(实报实销,每间房每天上限人民币 500 元);基金会同事在深圳市以外地区工作时产生的膳食费用。(实报实销,每餐上限人民币 60元);基金会同事在深圳市以外地区工作时产生的其他开支,但不包括津贴。

c、 津贴:基金会同事因工作需要,预先申请的津贴(包括公司员工及义工)。

d、 交际费:对外招待(合作伙伴、客户、政府机关等)、请客用膳。

e、 邮费:寄包裹费、信件、邮票费、快递费等。

f、 印刷费:各类印刷品(例如收据簿、数据册),复印机炭粉、墨盒等。

g、 清洁卫生费:办公室大洗、冷气清洗、碎纸、垃圾处置、购买清洁用品。

h、 电话费:固定/流动电话通话费及数据费用。

i、 文具:购买文仪用品。

 (二)报销程序:经办人在完成业务并取得合法票据后,填写《零用现金申报表》写明部门、申报人、报销日期、费用事由、支出类别、报销金额等内容,按照秘书处相关财务权限审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以现金报销,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第四十三条 审批权限:

(一)基金会所有报销、采购及捐赠支出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书面审批;

(二)日常行政办公支出: 主要指差旅及日常办公费用,人民币1万元(含)以内,由经办人申请、秘书长审批、财务组复核;人民币50万元(含)以内,由经办人申请、秘书长审核、财务组复核、一位理事审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由经办人申请、秘书长审核、财务组复核、两位理事审批;

(三)捐赠项目支出:主要指日常捐赠项目支出,人民币1万元(含)以内,由经办人申请、秘书长审批、财务组复核;人民币50万元(含)以内,由经办人申请、秘书长审核、财务组复核、一位理事审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由经办人申请、秘书长审核、财务组复核、两位理事审批。

第十章: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四十五条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为规范捐赠票据管理,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四十八条 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四十九条 如有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五十一条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一章:财务审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在每年3月31日前,财务组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财务进行年终审计,财务组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将审计报告在基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监事负责监督财务审计制度的落实。

第十二章:投资理财制度

第五十五条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8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和章程第十四条规定“重大投资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生效”的规定,考虑到投资决策需要专业水准和必要的经验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投资决策效率,使基金会闲置资金能最大限度保值增值增加利息收入,在基金会备用金存款之外,并且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适当理财或投资,以增加基金会资金收益:

(一)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即用于理财或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二) 基金会的资金投资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原则。除特殊情况,基金会只选取保本保收益型的投资方案,如银行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及通知存款等,确保资金安全。

(三)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

 

第十三章:关联交易规定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与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其任何子公司或公司的关联方进行交易,或会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应按照相关政策进行相关的披露、审核及批准程序。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账、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由财务经理及秘书长同意后,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六十条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财务组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针对具体业务制订的财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为本条例的补充规定或详细解释,与本条例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条例相冲突。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于理事会,自2018年6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