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2015-07-31 阅读数 548

为规范周大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合同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内部和外部业务合同的管理。

第二条 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基金会统一提供各类合同的范文,然后经由基金会与执行单位协商起草。

第三条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一)协议合同范文是经由周大福慈善基金会秘书处审查并通过的示范性文本,原则上应依照范文的框架起草;

(二)项目部将起草完成后的协议合同提交秘书处复核;

(三)对协议合同范文有重大修改的地方,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在签订之前,须经周大福慈善基金会秘书处审查;

(四)为实现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应将待审查的合同草本及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送律师审查,报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审阅。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

(一)在签订合同时,由基金会法人代表(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二)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基金会合法授权人,因特殊情况由其他授权人签署的合同须经基金会法人代表单独授权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二)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六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及时通报秘书长,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二)合同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达不成,可诉诸法律;

(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四)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各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律师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保存,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中所提法律律师是指本基金会授权的律师。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