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2015-07-31 阅读数 6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周大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安全,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发放、回收、调用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印章使用情况予以登记。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

第七条 涉及资金运作、协议签署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秘书长审核后盖章。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说明,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九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基金会现有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周大福慈善基金会”公章一枚,“周大福慈善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法人章,“周大福慈善基金会”钢印。

第十一条  “周大福慈善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的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

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由基金会财务部保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为银行预留印鉴,财务章及法人私章管理如下:

(一) 开立银行账户时,在开户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由一专人保管,预留的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另一专人保管,严禁两人相互委托保管印章。

(二)如有紧急需要,需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时,需经财务主管批准;印章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情况,应迅速向秘书长汇报。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封存。

第十八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