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慈善基金会利益冲突规避办法
2020-02-27 阅读数 8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周大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控管理,切实防范基金会工作人员与基金会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会及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履行基金会职务所代表的基金会利益与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基金会或捐赠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基金会理事、监事应充分了解本办法相关规定,识别并及时规避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四条 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基金会诚信、合法、有效运作,保障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利益;

(二)引导基金会工作人员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基金会或捐赠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 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竞争、财务利益、业务决策等。

第六条 业务竞争:任何专职员工不允许同时在与本基金会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基金会业务的任何其他单位就职。

第七条 财务利益: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应从合作伙伴接受佣金提成、昂贵礼品以及在未来进行回报的允诺。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果在合作伙伴担任兼职、顾问等付费工作,应经机构批准并在内部进行披露。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受合作伙伴邀请,担任演讲嘉宾、培训授课等活动,不应接受报酬。如食宿、交通等费用已由本机构承担,则不应再接受邀请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条 业务决策:基金会工作人员在遇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利益冲突声明,应经机构批准并在内部进行披露:

(一)参与可能会给自己及其直系亲属(包括个人及其供职机构)带来经济收益的业务决策。

(二)参与发起或决策一项针对其他同事或同事的直系亲属(包括个人及供职机构)的业务决策。

(三)参与发起或决策一项针对自己或其他同事曾经工作过的机构的业务决策。

第九条 上述业务竞争、财务利益、业务决策并非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的完整清单,本办法仅提供了有限的示例。如果基金会工作人员面临本办法未曾列举的情形,难以做出决定,可以首先确认以下问题:

(一)所采取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否诚信公正?

(三)是否代表基金会的最大利益?

(四)是否有可能损害捐赠人的利益?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管理

第十条管理部门: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统筹基金会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受理及管理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工作;

2、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检查判断基金会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3、执行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对违反冲突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的处分。

第十一条督促落实:申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进行处理,秘书处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在本办法发文前已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在本办法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金会秘书处进行申报,包括本办法发文时正在进行的行为。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会工作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时,应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利益冲突咨询:如果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本人有责任咨询基金会秘书处,并介绍有关该未确定利益冲突的所有情况。

第四章违反利益冲突的处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或违反规定拒不解决利益冲突,则视情节轻重由基金会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取消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已因利益冲突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须进行必要的赔偿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

 

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2020年2月